横山区人民法院:拒还借款被列失信

2024.09.07 15:56 榆林日报

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吴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生效后,申请人吴某某于2023年11月20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吴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月利率按20‰计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2.2‰计付)。

被执行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吴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月利率按20‰计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2.2‰计付)。案件受理费17145元、执行费3772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院于2023年12月25日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

(记者 刘红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