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将于9月25日起全面施行

2024.09.19 14:04 榆林日报

记者日前从榆林市政府办获悉:《榆林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25日起全面施行,旨在进一步落实属地、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更好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和健康成长。

《办法》明确,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学校以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时段为学生提供接送、就餐、午休、放学后托管等服务的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是托管期间学生人身安全、机构场所安全、供餐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等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校外托管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属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明确审批流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法》要求,开办校外托管机构的公民或法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托管学生在25人(含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经营场所设置在3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不得设置在车库)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休息场所不得为密闭空间,且具备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设置紫外线消毒灯。厨房和就餐场所应设在校外托管机构内部,实行分餐制。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不得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

《办法》强调,各县市区政府要履行辖区内托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对辖区内托管机构的监管;教育、市场监管、卫健、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学校应及时掌握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情况。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开办或参与经营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记者 闫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