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多个项目被罚!涉及榆溪河生态长廊二期、运动公园、学校

2020.12.03 23:58 掌上榆林 ZaiYuLin.Com

近日,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榆阳区教育和体育局、榆林市住建局等多个单位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包括榆林市第二十三小学、榆林市第十六幼儿园、榆溪河生态长廊二期、体育运动公园等多个项目。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政资规处字〔2020〕106 号

榆林市榆阳区教育和体育局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政府储备土地上建设榆林市第二十三小学宿舍、教学楼及活动场所。共占地20703.8平方米(31.06 亩),已形成违法用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六十一条之规定。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0年9月7日依法向该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该局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决定对该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局退还违法占用20703.8平方米(31.06 亩)土地;

2.对该局违法占用20703.8平方米(31.06 亩)原有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伍佰壹拾玖元整(¥10.351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五十一条的规定,该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清。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政资规处字〔2020〕105 号

榆林市榆阳区教育和体育局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长城路街道吴家梁村集体土地(原吴家梁小学)上建设榆林市第十六幼儿园。共占地3080平方米(4.62亩),已形成违法用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六十一条之规定。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0年9月7日依法向该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该局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决定对该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局退还违法占用3080平方米(4.62 亩)土地;

2.对该局违法占用3080平方米(4.62亩)原有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1.54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五十一条的 规定,该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清。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 105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政资规处字〔2020〕118 号

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开始动工建设榆溪河生态长廊二期工程南延伸段及道路。共占地31733平方米(47.6亩),其中:耕地14360平方米(21.54亩)、其他农用地5793平方米(8.69亩)、原有建设用地11580平方米(17.37亩)。已形成违法用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四十四条的规定。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向该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该局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决定对该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局退还违法占用31733平方米(47.6亩)土地;

2.没收该局违法占用20153平方米(30.2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该局违法占用14360平方米(21.54亩)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捌佰捌拾元整(¥11.488万元);对该局违法占用5793平方米(8.69亩)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叁佰肆拾肆元整(¥4.6344万元);对该局违法占用11580平方米(17.37亩)原有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玖佰元整(¥5.79万元);三项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壹佰贰拾肆元整(¥21.912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五十一条的规定,该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清。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政资规处字〔2020〕119 号

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政府储备土地上建设榆林环城北路休闲体育运动公园项目。共占地70094平方米(105.14亩),其中:占用耕地50940平方米(76.41亩)、其他农用地5951平方米(8.93亩)、原有建设用地13202平方米(19.8亩)。已形成违法用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四十四条的规定。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0年9月7日依法向该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该局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决定对该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局退还违法占用70094平方米(105.14亩)土地;

2.没收该局违法占用56891平方米(85.3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该局违法占用5951平方米(8.9265亩)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陆佰零捌元整(¥4.7608万元);对该局违法占用50940平方米(76.41亩)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拾万零柒仟伍佰贰拾元整(¥40.752万元);对该局违法占用13202平方米(19.803亩)原有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 罚款,计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零壹拾元整(¥6.601万元);三项共计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壹仟壹佰叁拾捌元整(¥52.113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五十一条的规定,该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清。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政资规处字〔2020〕90 号

榆林市榆阳区教育和体育局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岔河则乡岔河则村建设岔河则乡中心幼儿园,共占地10000平方米(约合15亩),均为其他农用地,已形成违法用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0年9月7日依法向该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该局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决定对该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局退还违法占用10000平方米(约合15亩)土地;

2.没收该局违法占用10000平方米(约合1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该局违法占用10000平方米(约合15亩)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五十一条的规定,该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清。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政资规处字〔2020〕124 号

榆林市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芹河新区公租房南侧建设榆林市第二十二小学和榆林市第十七幼儿园及其施工项目 部。共占地22815.99平方米(34.22亩),其中22322.99平方米(33.48亩)符合榆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493平方米(0.74亩)用地违反榆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形成违法用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向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该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决定对该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单位退还违法占用22815.99平方米(34.22亩)土地;

2.对该单位符合规划违法占用22322.99平方米(33.48亩)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玖佰陆拾玖元整(¥6.6969万元);对该单位不符合规划违法占用493平方米(0.74亩)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伍拾捌元整(¥0.2958万元);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玖佰贰拾柒元整(¥6.992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五十一条的规定,该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清。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源:掌上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