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人民法院判决登报道歉公告

2020.05.18 13:30 榆林日报 ZaiYuLin.Com

原告曹红梅与被告刘红梅名誉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拒不履行(2019)陕0828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在市级刊物登报道歉”的义务,本院执行中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本院在审理中认定的事实:2019年3月30日、4月2日,被告利用其母亲的快手直播平台发表了侮辱原告的言语,佳县公安局(2019)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红梅处以五日行政拘留。

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被告在快手直播平台散布侮辱原告的视频,确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失,给原告的生活、工作造成困扰,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压力和影响。故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第1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红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刊物上对原告登报道歉。

特此公告

佳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