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法院“云审理”首例涉黑“保护伞”案件

2020.03.18 18:34 在榆林网 榆阳法院

3月12日,榆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黑“保护伞”案件。以被告人郝某犯受贿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此案系榆林市首例打击扫黑除恶“保护伞”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某在担任原绥德县公安局千狮桥派出所副教导员、原绥德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教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自2012年12月至2018年11月,先后5次收取他人财物共计4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2013年3月20日,许某某、马某、李某等6人(已在榆阳法院审理的马军涉黑案件中被判处刑罚)在绥德县名贵会所KTV门口将朱某某、郭某二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2013年3月22日,绥德县公安局将此案列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许某某和马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分别委托他人向被告郝某说情,请求郝某对二人予以关照,郝某接受请吃并收取人民币5000元。之后在案件办理中,郝某利用职权包庇马某、许某某等人犯罪行为,不执行对马某等人提请批准逮捕的决议,先后将上述人员取保候审。后仅对何某某、崔某某提请批准逮捕,绥德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被告人郝某在未继续进行侦查补证的情况下,指示办案人员解除了马某、许某某等6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使上述人员逃避了刑事处罚。案件办结后,许某某托人送给被告人郝某1万元。

今年以来,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榆阳法院坚持高位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前对案情进行科学研判,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微信视频组织开庭。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郝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认罪悔过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