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点及发展方向

2018.10.28 22:10 在榆林网 米建军 薛鹏飞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监所厅正式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标志着我国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执行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察进入了新的阶段。对检察机关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实现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现实检察工作中,刑事执行工作边缘化、监督范围扩张与职能转变不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所以要把握时机调整现有的制度构架与运行机制,有助于解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难点及要点。

监所检察工作

近年来,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犯罪也逐渐向着高智商、技术性发展,隐弊性强,给办案工作带来很大的冲击,同样给检察工作也带来了困拢。

健全制度,确保监所管理安全规范。针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将监所检察工作重心前移,加强制度建设,堵塞漏洞。建立了监督体系,采取单独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检查纠正不安全隐患,加强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各敏感期的检查。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驻所谈话制度,了解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有无违法乱纪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的监管执行情况是否合法等。

强化措施,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以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对在押人员“问卷调查”活动。伙食质量和医疗条件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畅通申诉控告渠道,在监管场所设有举报箱,对申诉控告案件认真组织复查。深入监区对在押人中的学习、生活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督促看守所、武警中队认真做好监管安全防范工作,节假日特殊时期,深入看守所各监室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排除不安全因素,保证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安全。

社区矫正检察工作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以及《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开始从法律意义上正式确立。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为社区矫正提供了具体的实施准则,但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普遍问题,如缺乏经费保障、矫正质量和效果不理想等。因此,应通过完善社区矫正体系、保障社区矫正监督机制,解决我国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相应的检察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社区矫正本身是一种新事物,缺乏措施,对其进行的检察监督处于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问题。 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监外执行、缓刑等的被告人是否更有利,人民法院都会在判决前发出社区调查函,为判决提供重要参考。但在实际工作中,法院都将社区调查函交给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司法行政机关在对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中容易出现司法腐败现象。

法律规定缺陷、制度不完善、缺乏监督措施。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要有必要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作为依据和保障,《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写入刑法,给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比《刑法修正案(八)》较为具体些,但仍然对法律监督工作的原则性规定较为笼统,条文粗简,导致缺乏可操作性。

部门衔接不充分、监督难度增大。在实践中,部门之间衔接不利现象时有发生,检察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不通畅,不能达到信息及时共享,特别是交付执行机关交付执行过程中,由于重视度不够、路程远、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交流以及对被监管人手机卫星定位不能有效实施等原因,最终出现脱管、漏管现象,给检察机关增加了监督难度。

社区矫正的发展在我国尚处于初期,所以针对目前情况,应做到:建立互联网合作办公,使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部门间共享;完善立法,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加强重视、设置机构实现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

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工作

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部署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加强对虚假诉讼违法调解、违法执行、裁判不公的监督,所以处于初期,目前财产行执行率普遍较低。法院往往通过预交罚金的方式来提高执行率,并将是否预交罚金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法院过于依赖通过 预交罚金的方式来提高执行率,不注重判后追缴,执行部门为了确保本部门的结案率,对一些追缴的罚金刑案件通常不立案,导致执行率低。

财产刑执行立法过于原则笼统,使实际操作缺乏法律依据。刑法当中涉及财产刑的规定共有206条,对于财产刑执行只有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公有7条规定涉及财产刑执行的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8条第2款中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对财产刑的执行是否能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却无规定。

受传统观念影响严重。主要体现在对财产刑性质认识不到位,使财产刑的刑罚性质在执行过程中得不到体现;司法机关长期以来“重主刑轻附加刑”的观念,使财产刑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不能“既赔人又赔钱”的观念,使犯罪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

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片面追求结案率的压力下,大量财产刑案件未能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案件过多,常以没时间为理由不去执行;对执行不能立案的案件未有配套解决机制,导致大量财产刑案件“空判”;监督机制长期缺失,使财产刑执行缺乏监管。

根据法律规定,强制追缴没有时间限制,可以随时追缴,执行部门应当设立财产刑档案制度,对每年判决的财产刑案件进行跟踪检察。尽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负责监督财产刑执行的具体部门为刑事执行检察部,然而,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检察部门应该如何做好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完善机制。

文/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米建军 薛鹏飞